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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上班不足一個月能否有經濟補償?

    更新時間:2011-05-02 熱度:14792 來自:西南農業人才網

    李某等5人與沂水縣某公司簽訂了為期2年的勞動合同。合同履行20天后,該公司因經營不善,效益滑坡。于是,公司決定與李某等新招用的5名職工解除合同,以達到減員增效的目的。鑒于公司發展勢頭不好,李某等人也同意解除勞動關系,但要求公司支付半個月的經濟補償金,也就是月工資1500元的一半750元。公司認為已經給李某等人支付了20天的工資,況且其工作時間不足1月,再要求經濟補償純是無理取鬧,遂不予同意。于是,李某等人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訴。近日,經仲裁委審理裁決,雙方解除勞動合同,單位支付李某等人半個月的經濟補償金。
    《勞動法》規定:“用人單位依據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,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經濟補償!苯洕a償金是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時,給予勞動者的經濟補償。經濟補償金應由用人單位一次性支付給勞動者!秳趧雍贤ā返47條規定:“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,每滿1年支付1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。6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,按1年計算;不滿6個月的,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!
    因此,雖然該公司已經給李某等人發放了20天的工資,但它不能和經濟補償金混為一談,李某等5人在該公司工作了20天,公司應當給予半月工資標準的經濟補償金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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